警 告 函
敬启者: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受蕙兰制作有限公司(WAI LANA PRODUCTIONS, LLC)(以下简称“我方委托人”)的委托,特指派我就贵公司涉嫌侵犯我方委托人知识产权一事致函贵公司。
我方委托人在世界范围内独家享有所有与张蕙兰女士的作品、姓名、肖像、照片、网站等相关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我方委托人在中国依法享有“蕙兰瑜伽”、“张蕙兰”、“Wai Lana”、“Wai Lana Yoga”、“Huilan Yujia”、“Zhang Hui Lan”及“ ”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同时,我方委托人还是蕙兰瑜伽电视系列节目、瑜伽视频、音乐作品唯一的著作权所有人,依法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方委托人近日发现未经我方委托人授权,贵公司网站(
www.man00.com) 非法提供各种蕙兰瑜伽视频和音乐的下载/在线观看,侵犯了我方委托人的著作权。
请贵公司立即删除网站上的侵权视频和音乐,断开与侵权视频和音乐的链接。否则,我们将依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追究贵公司的侵权责任。
如贵公司所知,我方委托人从事于瑜伽培训、瑜伽音像制品销售及相关业务。贵公司网站上的侵权视频和音乐会对我方委托人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负面影响,造成严重损失。
请贵公司在2009年12月23日前对我方委托人的上述要求做出积极的书面答复。然后,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迅速解决所有相关问题。
除非特别通知,我方委托人在此保留采取所有法律救济措施的权利。
如贵公司有任何疑问,或希望就细节问题进行沟通,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李斌律师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2009年12月16